民间借贷小额诉讼程序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12:40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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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贷网讯 2012年8月2日,被告李某为生产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王某借款8000元,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,借款期限届满,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,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还,无奈原告诉至法院。
立案庭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小额速裁的立案标准,于是,建议原告选择小额裁速程序解决纠纷,并告知适用该程序的优势,原告听后自愿在小额速裁程序选择确认书上签字。
主审法官收到案件后,于1月3日当天通知被告到庭,在向被告释明小额速裁程序的快捷高效优势后,被告也自愿选择适用该程序。
双方到庭后,原被告对案件事实无异议,仅在给付的时间和利息上存有异议,考虑到双方是朋友,主审法官于是耐心进行调解,不到20分钟,双方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领取了调解书,被告于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,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请求。